《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七条应当修改
On the Necessity of Amending Article 17 of the Rules of litigation Costs
中文题名:《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七条应当修改
作者:罗健豪
第一作者:罗健豪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31;
年份:2000
期号:5
起止页码:74-77
中文期刊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案件受理费;弊端;修改;
摘要:<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存在母法废止、违法不究、责任他负的弊端,容易导致滥用上诉权、诉讼费流失,可能违反当事人平等原则,应当在重新制定"诉讼收费(办)法”时予以修改.
分类号:DF7[诉讼法]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乌利希期刊指南;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