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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七条应当修改    

On the Necessity of Amending Article 17 of the Rules of litigation Co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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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七条应当修改

作者:罗健豪

第一作者:罗健豪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31;

年份:2000

期号:5

起止页码:74-77

中文期刊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案件受理费;弊端;修改;

摘要:<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存在母法废止、违法不究、责任他负的弊端,容易导致滥用上诉权、诉讼费流失,可能违反当事人平等原则,应当在重新制定"诉讼收费(办)法”时予以修改.

分类号:DF7[诉讼法]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乌利希期刊指南;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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