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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客体探讨     被引量:1

On the Object of Right of Subro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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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代位权客体探讨

作者:唐烈英

第一作者:唐烈英

机构:西南民族学院法学院,成都,610041

年份:2002

期号:1

起止页码:88-92

中文期刊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代位权;不得代位;代位行使;民事权利;

摘要:笔者从国外民法的规定和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能够代位和不能代位的权利过于狭窄.指出五大民事权利中,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的权利,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外,还有公民的人身权,继承权,民事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除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外,只要是不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特定情况下未到期的债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债权人都可代位行使.

分类号:DF522[债权]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乌利希期刊指南;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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