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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裁判罪的主体三论    

On the Subject Refusing to Execute Judicial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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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拒不执行裁判罪的主体三论

作者:杨加明 高长富

第一作者:杨加明

机构:[1]吉首大学,法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吉首大学,法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年份:2009

期号:5

起止页码:99-105

中文期刊名: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拒不执行裁判罪;犯罪主体;单位;案外人;假义务人;

摘要:根据现行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裁判罪的主体是自然人特殊主体.从应然的角度看,单位应当构成拒不执行裁判罪的主体,案外人和假义务人不应当构成拒不执行裁判罪的主体.

分类号:D924.399[其他]

收录:BDHX:【BDHX200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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