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论记载"禁止背书"票据的质押行为之效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被引量:6

收藏

中文题名:论记载"禁止背书"票据的质押行为之效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作者:张川华

第一作者:张川华

机构:[1]天津财经大学,天津,300222

年份:2004

期号:2

起止页码:109-111

中文期刊名: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票据行为;票据转让;票据质押;禁止背书;

摘要:票据质押作为信用担保方式受担保法和票据法双重规范,担保法规范标据质押的原因关系,即质押合同,而我国票据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则票标据质押作为票据行为加以规范.但标据质押行为与一般票据行为有重大区别,其性质上应属于民耨事法律行为中的债权质押行为.因此对于票据质押行为不宜适用有关票据行为的规范.以记载"禁止背书"字样的票据进行质押时,质权人不能享有票据权利但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对我国有关票据质押方面的规范应结合上述原理加以修正.

分类号:DF438.2[信托、信贷法]

收录:普通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