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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据电文作为民事证据的一些思考     被引量:3

Some Thoughts about Civil Evidence of Electronical 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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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关于数据电文作为民事证据的一些思考

作者:陈明添 王佳华

第一作者:陈明添

机构: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泉州,362000

年份:2002

期号:2

起止页码:16-18

中文期刊名: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数据电文;民事证据;可接受性;证明力;

摘要:数据电文是电子商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而我国证据法立法相对滞后,也缺乏一整套系统和科学的证据规则引导法院判案,因此研究数据电文所涉证据法上的问题不仅在证据法上理论意义重大,更是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属于书证,在审查判断作为证据数据电文时要注意内容的真实和完整、注意电子签名的作用以及注意数据电文内容的合法和取证方式的合法性.

分类号:D925.13[民事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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