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仓储合同规定的几处缺漏及纠补 被引量:1
Defects of Warehousing Contract in Contract Law and the Relevant Amendments
中文题名:合同法对仓储合同规定的几处缺漏及纠补
第一作者:李云波
机构: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年份:2002
期号:1
起止页码:70-72
中文期刊名: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合同法;存货人;仓单持有人;合理期限;
摘要:合同法中关于仓储合同的规定不尽完善.将存货人与仓单持有人作并列规定,造成有关法条自相矛盾,逻辑混乱,故直接规定仓单持有人即可.对仓单持有人行使权利的时间应明确规定为保管人的营业期间.在仓储期限约定不明时,应对保管人行使催提权在时间上作出限制,以免损害仓单持有人利益.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时,应把保管人设定的合理期限作为保管人的一项义务而非权利来规定,这样更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平衡.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