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船舶所有权登记效力的规范解释
作者:王立志
第一作者:王立志
机构:[1]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0
期号:9
起止页码:40-43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摘要:《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1船舶共有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规定一方面确立了船舶所有权人的权利保护边界,另一方面确立了第三人利益保护的规则。但是,由于该法律条文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困惑。本文以前述条文为对象进行规范性阐释,以求还原该制度的实貌。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