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宪法法院审查制的成因
作者:胡锦光
第一作者:胡锦光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年份:2001
期号:1
起止页码:24-39
中文期刊名:金陵法律评论
摘要:一、宪法法院审查制的现状及基本特色 在宪法中最早明确规定设立宪法法院的国家,是1920年的奥地利共和国.此后,这类违宪审查体制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迅速发展起来.除原来的一批欧洲国家如联邦德国、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土耳其等比较早地实行这类体制外,原苏联的加盟共和国在苏联解体而独立后,其中的一些国家也设立了宪法法院.东欧和南欧原来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为配合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施宪法监督权,同时也基于地域和理念的因素,曾经设立了宪法法院,实行不完全的宪法法院审查制,如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等,这些国家在剧变后更建立了完全的宪法法院审查制.身处亚洲的韩国,由于在法律理念上更接近于德国,于1988年成立了宪法法院,实行与德国相类似的宪法法院审查制.目前世界上实行这类体制的国家为40余个.该体制以德国为代表,故被称之为"德国型",同时因其具有现代理念,又被称为"现代型"、"宪法秩序保障型".
分类号:D9[法律]
收录: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160019);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