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及其行使的主体——兼评《物权法(草案)》第六十二条
作者:张康林 程黎明
第一作者:张康林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2]湖北省襄樊市建设银行
年份:2006
期号:22
起止页码:155-157
中文期刊名:法制与社会
中文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摘要:当前在农村土地利用过程中,侵害农民自主承包经营权而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相当严峻,这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认识问题。农村土地应当是组、村、乡(镇)三级农民集体平行所有,而非包容性的隶属性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各级村民大会或其代表大会。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