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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及其行使的主体——兼评《物权法(草案)》第六十二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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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及其行使的主体——兼评《物权法(草案)》第六十二条

作者:张康林 程黎明

第一作者:张康林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2]湖北省襄樊市建设银行

年份:2006

期号:22

起止页码:155-157

中文期刊名:法制与社会

中文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摘要:当前在农村土地利用过程中,侵害农民自主承包经营权而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相当严峻,这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认识问题。农村土地应当是组、村、乡(镇)三级农民集体平行所有,而非包容性的隶属性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各级村民大会或其代表大会。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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