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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法与市民社会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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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私法与市民社会

作者:王利民

第一作者:王利民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年份:2004

期号:4

起止页码:56-59

中文期刊名:社会科学辑刊

中文关键词:私法;市民社会;政治社会;

摘要:私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决定了它与社会的本质联系,即私法不仅决定市民社会关系本身,而且决定整个人类社会关系的价值取向。概言之,构成社会之人,在社会中无非扮演两种角色并对外发生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关系:一是市民社会角色并直接与其他市民成员发生的市民社会关系,二是政治社会角色并通过国家中介而与他人发生的政治社会关系。就政治社会关系与市民社会关系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而言,政治社会关系是为市民社会关系的需要而存在的,其存在的价值不过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并促进市民社会关系的有序发展而不是相反或其它。因此,政治社会关系必须避免自己的过度膨胀与扩张并由此产生的对市民社会关系的限制和剥夺,从而为自己与市民社会关系正确定位。

分类号:D90[法的理论(法学)]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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