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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后能否成立中止犯     被引量:4

the problem of whether there is discontinuation after the emergence of a legal dangerous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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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后能否成立中止犯

作者:周铭川

第一作者:周铭川

机构:[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年份:2012

期号:3

起止页码:40-48

中文期刊名: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危险犯;实害犯;危险状态;犯罪中止;

摘要:在刑法同时规定“危险犯”和实害犯的犯罪中,对于在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后能否成立中止犯有多种学说,对于“危险犯”与实害犯之间是何关系也有多种观点.其实,行为人主观上有且只有一种犯罪故意,即针对实害犯的实害结果的直接故意,所谓“危险犯”,并非独立的犯罪形态,仅是刑法为实害犯实现过程中出现的危险状态单独配置法定刑而已,其目的在于限制危险状态的刑罚适用,其同时适用于实害犯的未遂和中止.因此,尽管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后的中止本质上属于实害犯的中止,但只能在“危险犯”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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