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送达债权转让通知能否视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中煤第五建设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收藏

中文题名:送达债权转让通知能否视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中煤第五建设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作者:马向伟

第一作者:马向伟

机构:[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7

期号:4

起止页码:35-38

中文期刊名:山东审判: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保证人;主张权利;中煤;建设;中国;资产管理;南京;办事处;借款;最高人民法院;银行不良贷款;诉讼时效中断;转让协议;债务人;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公司收购;审理;

摘要:<正>[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十二条')第10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而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债权人在保证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DF5[民法]

收录:普通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