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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警察行使武力行为的条件    

On the Conditions of Exercising Forces by the People' s 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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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人民警察行使武力行为的条件

作者:怯帅卫

第一作者:怯帅卫

机构:[1]云南民族大学,昆明,650031

年份:2012

期号:1

起止页码:28-32

中文期刊名: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人民警察;行使武力;主观条件;限度条件;程序条件;

摘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人员,以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遭遇危险情况时,可以行使枪支警械等武力行为,由此给违法犯罪人造成相应损害的应当排除其犯罪性,这种武力行为在起因条件上主要包括职务上的防卫、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执行抓捕三种情况,同时还要符合主观条件、限度条件和程序条件.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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