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论刑法介入民间金融活动的原则和界限——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切入点     被引量:15

收藏

中文题名:论刑法介入民间金融活动的原则和界限——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切入点

作者:杨兴培 刘慧伟

第一作者:杨兴培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年份:2012

期号:3

起止页码:51-58

中文期刊名:海峡法学

中文关键词:民间金融;刑法规制;刑法介入;介入原则;介入界限;

摘要:民间金融活动是指民间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单位或个人为经济经营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现阶段应加强金融行政立法,以规范相关活动,不能让刑法冲锋陷阵来弥补前置法的缺失和不足。民间金融活动中的非法集资从形式上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集资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社会公众的资金(主要指集资诈骗罪),对其认定应强调行为人的诈骗目的;另一类是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类行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也是目前刑法是否需要和如何进行介入的焦点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界限,其中关键也是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解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犯罪对象不特定性"的规定内容。

分类号:D924.3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收录:普通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