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交通肇事顶替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第一作者:池海江
机构:[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2
期号:6
起止页码:7-9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公安机关;肇事者;交通肇事罪;包庇罪;顶替;从重处罚;刑事责任;
摘要: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离现场,并让顶替者去公安机关投案,或者虽然没有离开现场,但让他人顶替,其根本目的在于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对顶替者,其主观上是为了包庇他人犯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分类号:D924.3[分则] D920.5[解释、案例]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