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交通肇事后现场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的定性
作者:张向东
第一作者:张向东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12
期号:6
起止页码:10-12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行为人;作伪证;公安机关;顶替;肇事者;被害人;
摘要: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离现场,让顶替者去公安机关投案,或者肇事者没有离开,在现场指使他人顶替,将被指使人送往交警队后离去,其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让人顶替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
分类号:D924.3[分则] D920.5[解释、案例]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