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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对境外运送他人偷越我国国(边)境的外籍人员具有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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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法院对境外运送他人偷越我国国(边)境的外籍人员具有刑事管辖权

作者:周欣 张金玉

第一作者:周欣

机构:[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2

期号:6

起止页码:18-20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共同犯罪;刑事管辖权;外籍人员;犯罪行为;被告人;部分犯罪共同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偷渡;构成要件;共同行为;

摘要:对于外籍人员在境外组织并指使帮工运送偷渡人员偷越我国国(边)境的行为,外籍人员的策划、指挥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帮工的运送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二者构成共同犯罪。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帮工的犯罪行为地也是组织者的犯罪行为地,若帮工在运送过程中在我国境内被抓获,则帮工和外籍组织者的犯罪行为地均为我国境内,我国法院对帮工和外籍组织者均具有刑事管辖权。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D924[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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