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转租合同终止后次承租人占有房屋使用费的处理
作者:王怡红
第一作者:王怡红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2
期号:6
起止页码:26-28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次承租人;出租人;合同终止;使用费;转租;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金标准;物上请求权;
摘要:未经出租人明示同意且出租人一直未提异议的转租合同,应有效。合同终止后,若出租人未基于物上请求权向次承租人直接主张有关权益,而是仍然依据租赁合同关系向承租人主张返还租赁物并支付使用费,则承租人可基于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关系、次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的状态等进而要求次承租人迁让,承租人仍可按约定的转租租金标准向次承租人收取使用费。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D920.5[解释、案例]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