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暴力威慑下的抢劫罪认定
第一作者:张金伟
机构:[1]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2
期号:6
起止页码:76-77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被害人;抢劫罪;被告人;暴力行为;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反抗;行为形成;打火机;犯罪行为;
摘要: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是为了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实施的人身伤害行为,单纯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足以认定为抢劫罪的暴力行为。行为人先前故意伤害行为形成了客观暴力威慑并致被害人不敢反抗,行为人借此而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属于以胁迫方法抢劫财物,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分类号:D924.3[分则] D920.5[解释、案例]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