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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对原裁判文书未涉及或不能恢复执行的部分具有可诉性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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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执行和解协议对原裁判文书未涉及或不能恢复执行的部分具有可诉性

作者:朱婧 何东宁

第一作者:朱婧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2]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12

期号:8

起止页码:26-29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和解协议;当事人;可诉性;执行和解;营业部;协议书;执行程序;裁判文书;房屋;权利义务;

摘要:正【裁判要旨】执行和解协议属于当事人就其权利义务达成的新协议,应视为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在无法恢复执行原判文书的情况下,可以执行和解协议为据进而起诉主张权利。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对原裁判文书进行了变更或者补充约定,权利人据此就原判文书未涉及的部分另诉主张权利的,由于诉的标的不同,不违反禁止重复起诉原则,人民法院应立案审理。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D920.5[解释、案例]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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