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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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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作者:朱丹

第一作者:朱丹

机构:[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2

期号:8

起止页码:38-42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软件最终用户;软件著作权;民事责任;侵权复制品;侵权软件;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际损失;侵权行为;法定赔偿;

摘要:正【裁判要旨】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软件著作权的,一般不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并且在特定条件下,也不承担停止使用和销毁侵权复制品(销毁方式通常为删除侵权软件)的民事责任,但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软件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以及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所得均不能确定,但有证据证明软件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所得超过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50万元最高法定赔偿额的,法院应当结合全案证据能够证明的软件著作权人的最低实际损失或软件最终用户的最低侵权所得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上合理确定软件最终用户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额。

分类号:D923.4[知识产权] D920.5[解释、案例]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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