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物权确认之诉的区分
作者:王明华
第一作者:王明华
机构:[1]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2
期号:16
起止页码:18-22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执行异议之诉;确认之诉;案外人异议;物权法;执行程序;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登记簿;最高人民法院;物业管理;
摘要:正【裁判要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得执行或撤销执行程序的诉讼。由诉讼目的所决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起。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案外人不能再行提起异议之诉。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物权确认为前提,而物权确认本身可以独立成诉,使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物权确认之诉存在并立、合并及独存三种形态。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成立,但物权确认之诉能够成立的情况下,应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