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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陷行为致精神障碍后犯罪之刑事责任界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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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自陷行为致精神障碍后犯罪之刑事责任界定

作者:黄伯青

第一作者:黄伯青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2

期号:18

起止页码:14-17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精神障碍者;被告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吸食毒品;原因自由行为;犯罪行为;被害人;故意杀人罪;

摘要:自陷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又名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具有行为能力时,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危害行为,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被告人是起因于自陷行为,无论本人处于何种精神状态,均不得免责。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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