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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兼与李文华、苏杰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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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兼与李文华、苏杰同志商榷

作者:曾琳

第一作者:曾琳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12

期号:20

起止页码:13-15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超标;强制性国家标准;驾驶;轻便摩托车;危险;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案例;

摘要:正■案例刊载于《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12期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该罪作为一项新罪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适用不统一、理解不一致的地方。其中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就是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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