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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嘱见证制度之重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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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遗嘱见证制度之重构

作者:赵莉

第一作者:赵莉

机构:[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3

期号:1

起止页码:78-84

中文期刊名:海峡法学

中文关键词:遗嘱;遗嘱见证人;欠格见证人;《继承法》第;18;条;

摘要:我国《继承法》第18条将欠格见证人规定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样的规定扩大了欠格见证人的范围.对见证人欠格要件,应从见证之主体要件、程序要件以及人数要件三方面予以规制.其中,见证之主体要件应包括能力欠格要件和利益欠格要件,应将现行法规定的“继承人”修改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将利害关系人明确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配偶及直系血亲”;将程序要件规定见证的重要环节;对遗嘱见证人人数修改为3人以上;明确欠格见证人在场的遗嘱无效,从而保障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

分类号:D923.5[继承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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