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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父爱主义的正当性     被引量:9

On the Legitimacy of Legal Patern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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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法律父爱主义的正当性

作者:郭春镇

第一作者:郭春镇

机构:[1]厦门大学法学院 厦门大学"知识论与认知科学研究中心"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年份:2013

期号:6

起止页码:75-82

中文期刊名:浙江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法律父爱主义;正当性;人性尊严;温和;审慎;

摘要:法律父爱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从功效主义、自由主义和共同善的角度被正当化。从功效主义的视角看,某些父爱式的法律能够产生最大的功效,行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表明,默认规则等父爱式的规定甚至可以和自由至上主义者的观点兼容。从自由主义的视角看,某些父爱式的法律能够保护消极自由、积极自由和实质自由。从共同善的视角看,某些父爱式的法律有助于共同善的确认和保障,从而使社会有效和有序运转,让个人目标和价值实现。父爱主义应该以温和、审慎的方式施行。在功效最大化、个人自由和共同善发生冲突之时,应基于所处的"情境",根据它们与作为"基本权核心"的人性尊严之间的距离,经过正当的程序,以最小限制的方式来做出抉择。

分类号:D90[法的理论(法学)]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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