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民事责任
The Civil Liabilities of Employers Not Paying Social Insurance Premiums for Employees
中文题名: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民事责任
作者:王明华
第一作者:王明华
机构:[1]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50100
年份:2013
期号:2
起止页码:73-80
中文期刊名: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社会保险;民事责任;损害赔偿;
摘要:在目前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对于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及相关问题,缺乏足够关注.因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发生采行政确认主义,故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时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可以基于劳动合同约定,也可以基于侵权行为.在责任构成上,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须以无法补办社会保险为前提.除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外,赔偿数额应当扣除劳动者自己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D91[法学各部门]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