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回复请求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the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Requesting Right of Recovering Inheritance
中文题名:继承回复请求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骆东升
第一作者:骆东升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年份:2013
期号:2
起止页码:76-81
中文期刊名: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继承回复请求权;继承权;物上请求权;
摘要: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继承人因他人否认其继承权且无权占有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时的原状回复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的性质.在共同继承时,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属于遗产保存行为,因此无须全体共同继承人协商一致.继承回复请求权可以被继承、扣押,但由于继承回复请求权之诉需要确认继承人之资格,因此无法被代位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为特别请求权,尤其是原被告间争执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时,应以继承回复请求权优先适用.为了从速确定财产秩序关系,继承回复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时效期间应继续坚持《民法通则》、《继承法》关于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未来民法典继承编应当借鉴《意大利民法典》、《澳门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2_2013】;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