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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条款性质的重新界定及传统审判思维的相应调整——沿着与“格式条款说”不同的思路展开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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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关于保险条款性质的重新界定及传统审判思维的相应调整——沿着与“格式条款说”不同的思路展开

作者:刘振

第一作者:刘振

机构:[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4

期号:21

起止页码:106-120

中文期刊名: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保险条款;格式条款;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保险法;说明义务;重新界定;投保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摘要: 保险条款的性质是保险法的核心和基础性问题之一,是科学构建整个保险法体系的理论前提。本文从对保险条款性质的现有学说入手,重点检讨作为学界通说的"格式条款说",在此基础上重新界定保险条款的性质,认为保险条款的性质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多样性特征,并非现有的几种学说可以简单容纳。其中,既有规章条款,也有普通格式条款,更多的则是具有一定规章性的格式条款;而且,保险条款的性质不是静止的,它随着制订主体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改变。准确界定保险条款的性质,必须克服"格式条款说"考察问题的狭隘视角,适当借鉴法规说的合理内核,以"利益平衡导向型"这样一种全新的思路取代"单方利益导向型"思维,从保险条款制订的实际程序出发展开分析。最后,作者就传统审判思维应如何根据重新界定的保险条款性质作相应调整这一课题展开分析,主张司法实践应当尊重保险条款性质的多样性特征,纠正一概用对待普通格式条款的严苛态度认定保险公司的义务和责任的做法,根据国家意志介入的程度深浅,相应减轻保险公司义务。

分类号:D922.284[保险法]

收录: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78306);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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