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平等主体关系说”评判——兼评《民法典草案》第二条
作者:蔡立东 张临伟
第一作者:蔡立东
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年份:2005
期号:2
起止页码:81-89
中文期刊名: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平等主体;民法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社会关系;关系说;民法典草案;意思自治;调整机制;平等对待;私法;
摘要: 在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中国的民事立法和学说一直遵奉'平等主体关系说'。但平等是民法的调整机制,而不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前提。民法以平等为原则渊源于意思自治的诉求和对人之主体性的尊重。'平等主体关系说'作为解决中国特定问题的权宜之计不仅存在着因果倒置的问题,而且势必淡化民法对平等的追求。《民法典(草案)》在这一问题上的应然选择是删除属于赘语的第二条。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内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