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论立法过失的基本内涵     被引量:2

收藏

中文题名:论立法过失的基本内涵

作者:王方玉

第一作者:王方玉

机构:[1]华侨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2

期号:1

起止页码:23-33

中文期刊名: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立法过失;立法不作为;侵权;国家赔偿;民主;

摘要: 立法过失指立法者制定了不适当的法律或没有及时制定法律,导致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在现代民主制度下,代议机关的设置、多数表决规则以及立法者利益诉求的差异都可能导致立法过失。立法过失可为分为立法不作为和立法不当作为,产生的直接后果是法律缺失或法律冲突。立法过失可以由立法机构自己矫正,也可以通过外部力量进行矫正。立法过失会产生国家侵权责任,主要通过经济赔偿来实现对公民受到侵害的权利的保障。

分类号:D920.0[理论]

收录:CSSCI:【CSSCI_C2012_2013】;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07185);普通刊;

版权所有 ©2025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