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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研究——以《证券法》第27条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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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研究——以《证券法》第27条为中心

作者:曾洋

第一作者:曾洋

机构:[1]南京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3

期号:1

起止页码:279-293

中文期刊名: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买者自负;投资者风险自负;适用前提;卖者自慎;适当性义务;

摘要: "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是源于商品交易的"买者自负原则"在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正如在普通商品交易中买者自负原则始终存在适用前提一样,证券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的适用也是有条件的,其适用前提经历了由一般的"卖者自慎"、"言者当心"发展到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尤其对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更是如此。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后可以发现,承担适当性义务的主体应当是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之适当性义务内容主要包括识别、确认投资者以及进行风险揭示。

分类号:D922.287[证券管理法令]

收录:CSSCI:【CSSCI_C2012_2013】;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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