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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缓适用的变更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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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死缓适用的变更

作者:何显兵

第一作者:何显兵

机构:[1]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0

期号:1

起止页码:89-99

中文期刊名:金陵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死缓;死刑立即执行;变更;死刑核准程序;

摘要: 死缓核准执行死刑的条件是"故意犯罪",不少学者从死刑限制论的立场出发,主张将"故意犯罪"限制解释为"严重的故意犯罪","重罪说"过分重视人道价值而忽视了报应和功利价值,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但仍然应当对"故意犯罪"采取克制的解释立场。"故意犯罪"要"查证属实"才能成为核准执行死刑的条件,不论"查证属实"在何时完成,只要"故意犯罪"未超过追诉时效,均应核准执行死刑。死缓犯在死缓考验期间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故意犯罪"并非"执行死刑"的充分条件,而是启动死刑核准程序的充分条件。

分类号:D924.1[总则]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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