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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肖广生诉石广饭店及其休闲中心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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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评肖广生诉石广饭店及其休闲中心人身损害赔偿案

作者:张谷

第一作者:张谷

机构:[1]北京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4

期号:1

起止页码:358-367

中文期刊名:人大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注意义务;经营者;原告;不作为;中心;作为义务;楼梯平台;社会交往;提供服务;

摘要: <正>案情摘要原告肖广生在和他人饮酒后共同前往某休闲中心洗浴。休闲中心服务台工作人员发现原告饮酒较多,劝其不要就浴,遭原告拒绝。此后,休闲中心又为原告安排了位于四楼的一间休闲包间,并发给更换的拖鞋和更衣橱钥匙。原告在同伴先行下池就浴后,亦自行更衣准备下池就浴,在四楼通向三楼的过道中,休闲工作中心的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D923[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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