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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前付款(还贷)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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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提前付款(还贷)的法律规制

作者:翟云岭 吕海宁

第一作者:翟云岭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9

期号:5

起止页码:23-27

中文期刊名:东方法学

中文关键词:提前付款;还贷;违约;利息;

摘要: 对于提前付款(还贷)的法律规制各国或地区的立法选择并不一致。提前付款(还贷)的实质为:买受人(借款人)在不支付(扣除)原约定利息之情形下,可否提前付款。显然,以是否于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认定当事人之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对于提前还贷给贷款人增加的人力成本与管理费用,借款人应予偿付。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所谓"利息损失",系违约责任中损失赔偿的客体,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若当事人未于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当否定贷款人可追究借款人违约金责任的权利存在。

分类号:D922.282[信托、信贷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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