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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没有承认登记公信力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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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物权法》没有承认登记公信力

作者:孟勤国 申惠文

第一作者:孟勤国

机构:[1]武汉大学;[2]郑州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9

期号:5

起止页码:92-100

中文期刊名:东方法学

中文关键词:物权;登记公信力;不动产善意取得;

摘要: 登记公信力本身就是法律规则,不动产善意取得不是登记公信力的具体化。登记公信力保护交易第三人以不明知登记错误为条件,而不动产善意取得则有一定的弹性,可以不明知登记错误为条件,也可以不明知且不应知登记错误为条件。登记公信力不包括登记推定力,登记推定力也不当然产生登记公信力。登记公信力不是物权行为理论的逻辑结果,前者解决交易第三人的信赖保护问题,后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物权移转问题。登记机关审查模式是解决登记公信力的事前问题,登记机关赔偿责任是解决登记公信力的事后问题。我国《物权法》没有承认登记公信力,是适应我国的现实生活需要的。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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