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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与公私法的互动——以民法上人格的变迁为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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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与公私法的互动——以民法上人格的变迁为例

作者:满洪杰

第一作者:满洪杰

机构:[1]山东大学法学院 济南250100

年份:2013

期号:6

起止页码:19-22

中文期刊名: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公私法的分野,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划分.在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目标下,公法与私法之间又紧密衔接,相辅相成.现代私法精神基础是伦理学上的人格主义.①罗马法以来,对于人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念.第一种观念是由盖尤斯和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所定义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能力的享有者”和“人际关系的参加者”.另一种观念则是“有尊严的人”,源于17到18世纪的启蒙思想和自然法理论.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R16[个人卫生]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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