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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调整模式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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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经济法的调整模式

作者:薛克鹏

第一作者:薛克鹏

机构:山西师范大学政法系

年份:1999

期号:1

起止页码:27-31

中文期刊名: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经济法主体;调整对象;调整模式;

摘要: 调整对象和调整模式是一个部门法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经济法的调整模式和民法、行政法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经济法主体主要是在经济活动中履行社会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一般不是经济法的主体,而是以主动形式适用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程序法和实体法两种意义上行政机关的混淆,是导致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混淆的主要原因。而且,将行政机关用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制裁方法看作行政法的制裁方法,既抹煞了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存在,又颠倒了行政法的功能

分类号:D922.290.4[经济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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