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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清律例》“以例辅律”的体例原则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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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大清律例》“以例辅律”的体例原则

作者:吕丽

第一作者:吕丽

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1999

期号:4

起止页码:36-40

中文期刊名: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大清律例》;律;例;以例辅律;

摘要: 律与例是特色各异的两种法律形式,清统治者在总结历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把二者巧妙地结合于一体。以例之'因时酌定'的灵活性,辅助律'历代相因'、'一成不易'的固定性,以例之'零节细目',具体详尽,补充律之'宏纲巨目''词义简要';律为定例之依据,例是律的附属法。律与例相反相承,相得益彰,使法律的作用得以最大限度地发挥。

分类号:D909.92[法制史]

收录:BDHX:【BDHX1996】;CSSCI:【CSSCI199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101851);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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