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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应建立禁治产人制度——对完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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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民法应建立禁治产人制度——对完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

作者:李建华

第一作者:李建华

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1

年份:1999

期号:6

起止页码:15-20

中文期刊名: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禁治产人;

摘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的行动和行为取得权利、负担义务和承担责任的能力。”〔1〕(P77) 而禁治产人制度又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组成部分, 其主要内容是: 对于那些因特殊原因而意思能力有欠缺的人, 基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和人民法院的宣告而被禁止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我国现行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中没有禁治产人制度, 存在欠缺和不足。因此, 借鉴外国立法经验, 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而建立禁治产人制度,对完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分类号:D923.1[总则]

收录:BDHX:【BDHX1996】;CSSCI:【CSSCI199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13095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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