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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立法权的宪法学思考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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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对行政立法权的宪法学思考

作者:王磊

第一作者:王磊

机构: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年份:1998

期号:5

起止页码:58-63

中文期刊名:中外法学

中文关键词:行政法规;行政立法权;行政权;宪法学;国务院;民意代表;法规和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抽象行政行为;依法行政;

摘要: <正> Ⅰ 我国宪法的权力分工决定了国务院行使的是行政权,而不是立法权。众所周知, 立法权只能由民意代表机关行使。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相比是不同性质的机关,全国人 大是民意代表机关,国务院却不是民意代表机关,而只有民意代表机关才能行使立法权。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意代表机关。尽管国务院也是国家机关,它制定的行政法规是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行政法规也属于法的范畴,但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仍不属立法权。那么,为什么只有民意代表机关才能行使立法权呢?因为“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

分类号:D922.1[行政法]

收录:BDHX:【BDHX1996】;CSSCI:【CSSCI199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7715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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