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试论民法的商法化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对民法、经济法社会本位的比较思考
作者:邓峰
第一作者:邓峰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院 硕士研究生
年份:1997
期号:3
起止页码:42-47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本位;传统民法;商法典;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部门;法律调整模式;法律规范;意思自治;社会关系;
摘要: <正> 本文从商法、民法与经济法各自的产生、发展出发,探讨现代社会中民法的商法化和社会本位化,将其与经济法作一比较,试图论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调整模式的基本构成。法律部门的划分,主要是"属于法学范畴的学理探讨,它与客观条件之间的联系,需由立法者(暨立法)和法学家的主观意志作为中间媒介"。由此出发,法律部门的划分,法律调整模式的设计,应当不仅仅强调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还应当渗透着法学家的主观意志。从根本上说,某一法律部门成立与否,是由相应法律规范的特性及其立法宗旨和占主流的法学学说所决定的,法律调整模式的设计应当立足于一国的法制实践。
分类号:D913[民法] D912.29[经济法]
收录:BDHX:【BDHX1996】;CSSCI:【CSSCI199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296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