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论我国保险法上受益人之变更     被引量:16

The Change of Beneficiary in Our Country's Insurance Law

收藏

中文题名:论我国保险法上受益人之变更

作者:高宇

第一作者:高宇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04

期号:6

起止页码:78-81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受益人;变更权人;变更行为;对抗主义模式;

摘要: 保险合同以关系人利益为中心进行权利配置 ,这是保险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别异其趣之处。保险法上的相应规则亦应以是否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为标准来予以设计。只有被保险人才能根据自身利益处分保险合同利益。变更受益人由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来实现的。意思自治原则是保险法的核心理念 ,变更受益人无须强行法上的过多限制 ,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不能当然解释为要式行为 ,在变更通知上应采书面通知的对抗主义模式 ,而不应采取成立主义和生效主义模式。我国现行保险法关于变更受益人的相关规则应据此作出修正。

分类号:D922.284[保险法]

收录: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7828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