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释对当事人自治否定的正当性与矫正性制度安排 被引量:25
The Interpretation of Contract and the Autonomy of Will
中文题名:论合同解释对当事人自治否定的正当性与矫正性制度安排
作者:李永军
第一作者:李永军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100088
年份:2004
期号:2
起止页码:53-63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合同解释;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摘要: 法官在解释有争议合同条款时 ,是以“合理第三人”为标准的客观解释而得出的意思 ,如果这种意思被当事人所接受 ,也可以说是当事人的新的意思。也可能以“合理第三人”为标准而得出的意思因异于双方意思不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 ,但双方当事人又不愿意因错误而撤销合同 ,即愿意保持原来合同的有效性 ,法官就只能依被解释出的意思进行裁判。在法官对合同进行补充解释中 ,当事人因未约定缺漏内容 ,根本无所谓合意。因此 ,在补充解释中 ,如果说是当事人的意思 ,就显得更加牵强。在这种时候 ,当事人承担了一种根本不是源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 ,在这里已经从实际上消灭了当事人自治 ,而代之以以裁判为目的的“规范性意思”。那么 ,如果这种解释已经完全背离了当事人的意志 ,应当通过撤销制度来维护意思自治的完整性。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4834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