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民事抗诉案件审级之我见
作者:白洁
第一作者:白洁
机构:新疆大学法律系
年份:1996
期号:2
起止页码:83-85
中文期刊名:新疆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审判监督程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下级人民法院;司法实践;原审人民法院;
摘要: <正>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抗诉应向哪一级法院提出,由哪一级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认识不一.有的人认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即原来是一审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向原一审法院提出抗诉,原来是二审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原来第二审法院提出抗诉.这是不对的,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应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并由其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CSSCI:【CSSCI1998】;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