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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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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试论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作者:欧阳明程

第一作者:欧阳明程

机构:华东政法学院 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年份:1996

期号:3

起止页码:51-52

中文期刊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抵押权不可分性;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抵押权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共同抵押;抵押人;债权债务关系;担保债权;资金融通;

摘要: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一章总则之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此系本法立法之宗旨,亦为担保之作用。担保权包括多种,其中尤以抵押因其不以移转担保物的占有为必要,抵押人可继续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不影响物之使用价值,并能增强偿债资力,且抵押权人不必直接占有该物,省去了使用、维护、保管等诸多不便,因此,在经济上抵押优于其它各类担保.之所以如此,在于抵押权除其物权性之外。兼具有不可分性等优点。本文即试对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做一简要探讨。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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