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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地产抵押的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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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房地产抵押的财产范围

作者:沈明磊

第一作者:沈明磊

机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1996

期号:9

起止页码:25-26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房地产抵押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抵押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所有权;房屋;管理法;

摘要: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草案)的说明》指出:抵押担保的关键是抵押物的范围,哪些可以作为抵押物.作为抵押物必须是能够转让的财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担保的目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规定了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范围;担保法更加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在我国可以抵押的财产和禁止抵押的财产.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下列财产可作为房地产抵押的抵押物.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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