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
作者:李永军
第一作者:李永军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法专业 博士后
年份:1995
期号:2
起止页码:128-145
中文期刊名:比较法研究
中文关键词:取回权;让与担保;破产管理人;《破产法》;出卖人;买受人;所有权;破产程序;破产宣告;标的物;
摘要: <正> 破产宣告后,由破产管理人所实际占有管理的财产集合体构成现有财团(Jsemasse),然而现有财团并非分配财团(Teilungsmasse),即事实上分配于各破产债权人的财产集合体,乃因现有财团中有作为担保物权标的物者,有自始至终不属于破产人所有者。前者由于担保物权的性质,权利人可不依破产程序而径直受偿,称为别除权(absonderungsrecht),而后者应由权利人取回,乃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取回权据其所依据的权原及构成要件不
分类号:D912.29[经济法]
收录:CSSCI:【CSSCI1998】;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633);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