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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析挪用公款罪向贪污罪转化的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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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略析挪用公款罪向贪污罪转化的两个条件

作者:卢小楠

第一作者:卢小楠

机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年份:1993

期号:1

起止页码:67-70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挪用公款案;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挪用人;贪污罪;补充规定;侦查终结;司法机关;惩治贪污;犯罪行为;

摘要: <正> 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规定的一个新罪名。挪用公款行为被单列为一种罪名,与贪污罪区别开来,是对刑法的一个重要补充,从而终结了以往将挪用公款的行为直接以贪污罪论处的方式。挪用公款与贪污是既有质的区别,但又存在着相互联系的两种犯罪行为。两罪的联系表现在,挪用公款的行为最初作为犯罪是以贪污定罪处罚的,且《补充规定》在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的

分类号:D90[法的理论(法学)]

收录:CSSCI:【CSSCI199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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