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人民法院对涉讼财产的拍卖    

收藏

中文题名:人民法院对涉讼财产的拍卖

作者:杨钧 须建楚

第一作者:杨钧

机构:[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1992

期号:8

起止页码:27-28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高级人民法院;财产;表现形式;不同性质;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司法实践;立法形式;诉讼过程;履行义务;

摘要: <正> 司法实践中,涉讼财产通常是通过变卖手段来处置的。当然,也有少量是通过拍卖的。笔者认为,后者手段更应引起司法界的重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该法首次以立法形式赋予人民法院运用拍卖手段处置涉讼财产的权力。人民法院所处置的涉讼财产,主要指在刑事、民事、经济等诉讼过程中所涉及的应当处置的财产。这些财产在不同性质的诉讼中,其表现形式各不相同。

分类号:D90[法的理论(法学)]

收录:BDHX:【BDHX1992】;CSSCI:【CSSCI199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